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食药)行罚决字〔2016〕0034号
被处罚人吴**,女,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
现查明:2016年01月15日09时许,我局食药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平乡县**镇**村村民吴**在其家中炖制酥鱼时,疑似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工业盐。且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健康证等相关的合法手续,属于家庭式的黑作坊。现场有纸箱外包装名为“地方特产”的酥鱼半成品十五锅,和未使用完的外包装名为“宏博”牌高级精制盐, 执行标准为GB/T5462-2003工业用盐标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乡县公安局送邢台市第二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平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乡县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